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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发现用开锁教程监守自盗的人

1、详细询问财物负责人,发现矛盾,揭露矛盾。监守自盗案件,常常勘查现场,询问事主时即会发现若干疑点。

询问时一定要持客观、冷静的态度,耐心听取事主的陈述。如果疑点可以解释,而且言之成理,也不要把自己的初步判断变成先入为主的偏见。如果矛盾仍得不到合理解释,而且越来越多,则可以向其进行耐心的政策和法律教育,促其实事求是地按照事物本来面目进行陈述。如果事主否认自己有问题,也不能进行威逼。要摆事实,讲道理,以理服人,并注意给侦查留有余地。一般来讲,在没有拿到充分的证据以前,不宜把话说得过死。

2、搜索事主伪造现场使用的工具。事主为了伪造现场,常常使用各种开锁教程工具。它们可能是事主本人的,也可能是从现场附近拾来的,行窃后常常丢弃在现场附近的草丛、渣子堆里,或收藏在住室或办公处所,需要通过搜索及时加以查获。使用这些工具可能留下比较明显的撬痕或沾染有某种附着物,应提取供比对、鉴定之用。经过对这些工具的特有关系,原来的存放位置,事后的查获处所进行综合研究,在很多情况下,可以为排出他人盗窃的可能提供依据。有时甚至还可以找到揭露事主监守自盗的有力证据。

搜索事主用以伪造现场所使用的工具,一般应在勘查现场,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进行。在勘查过程中,如果发现有监守自盗的某些迹象。应及时采取措施,适当监视事主的活动,并注意从监守自盗方面发现与收集有关的证据。


3、立即着手调查事主经管的财物帐目和个人经济收支情况,从中发现问题。财物负责人员监守自盗通常是因为有贪污、挪用或盗用公款公物的行为,企图通过伪造假案,谎称被盗来弥补亏空。所以,勘查现场以后,如果判明是伪造现场,应当立即会同发案单位,以“清点失物数量”名义,对事主经管财物收支情况进行查帐。查帐工作应吸收内行人员参加。与此同时,也应侧面调查事主个人经济开支情况。

事主贫污、挪用公款和个人经济上的入不敷出,仅仅是引起监守自盗的一种可能性,并不等于目前发生的盗窃案一定就是监守自盗。也可能是事主贫污,挪用公款是事实,但其保管的财物被人盗走也是事实。因此必须认真勘查现场,分析现场情况,切不可把真正的偷盗现场,误认为是掩盖监守自盗的伪造现场。

4、调查自盗者是否正常有财物汇寄回家,或转移亲友处存放,有的事主以某种合法经济收入的名义或以给别人代存为名,将贪污所得现款存入银行。所以,发案以后应注意通过调查,把事主在发案的前后到过那些地方,接触接过那些人物,经常来往的有那些社会关系等调查清楚,进而了解事主在发案前后是汇寄、存放过某种财物。为此,可向有关邮局、银行、储蓄所进行调查。一旦获得某些调查结果,便可揭露事主监守自盗的罪行。

如果现场情况有内部人员行窃的象征,但经过初步审查,内部人员又不具备利用开锁教程行窃的条件,即应考虑是否有内部勾结盗窃的可能。对内外勾结进行盗窃的案件,除了分别参照内盗案件和外盗案件在侦查上的某些做法以外,侦查工作的部署还是应当以内部为主,内外结合。在单位内部,可向群众公布案情,发动群众提供嫌疑线索,同时进行摸底排队,从内部的疑人疑事中寻找重点嫌疑对象。然后对该嫌疑对象的社会交往关系进行调查,从中发现具有勾结条件的可疑分子。重点要查的内外两个方面的嫌疑人间在发案前后有无接触,在接触中有无某种可疑的表现,发案时间内他们在什么地方,行踪是否有人证明。要注意把分别调查得来的材料对照起研究,审查他们对每次接触的时间、地点和内容的陈述是否一致,以便进一步发现疑点。


侦查实践证明,内外勾结的盗窃案件,只要首先突破一个,另一方面就容易解决了。

至于盗窃居民住宅的案件,如果初步判断是近处人偷盗,应着重从现场附近人员或事主有某些交往的人员中,进行调查摸底,要从哪些有进行犯罪条件的可疑人员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。如果是远处人盗窃,则应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。侦查这类案件,可参照侦查处盗案件的方法进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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