盗窃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*。盗窃犯罪活动,特别是那些利用开锁技术盗窃的惯犯、流窜犯和盗窃集团的犯罪活动,对社会秩序和公私财物所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。因此,加强对盗窃案件的侦查,及时打击盗窃犯罪活动,对于维护社会治安、保障国家、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,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为了顺利开展对盗窃犯罪的侦查,应当认真研究和掌握盗窃案件的一般特点。盗窃案件的一般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盗窃犯在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有窥测过程。
盗窃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,常常在作案前以购买物品、探亲访友、参观游览等名义,暗中选择目标,观察进出道路,窥测事主和周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规律。罪犯的这些预谋窥测活动,虽然有利于实现犯罪的目的,但也常常因此暴露其行踪和人身形象。在发案前,罪犯的这种“踩点”活动,往往不为人们所注意,但在发案后,人们就会把它同案件联系起来,成为疑人疑事的一个重要线索。许多罪犯在白天进行窥测,晚上动手作案,如果发案后及时访问群众,目睹群众一般都能向侦查人员陈述可疑人员的性别、年龄、体貌、衣着等特征。如果窃贼在踩点后过了一些时候才动手作案,由于目睹群众没有把案件和过去看到的疑人疑事联系起来,侦查人员在调查访问时,要注意引导群众认真回忆,方能采集到这方面的嫌疑线索。
(二)现场一般都留有撬破痕迹。
罪犯要进入公民住宅或银行、商店、以及机关、工厂的财会室、库房等处进行盗窃,或者挖洞、踹门,或者破窗、揭瓦,都会留下破坏痕迹。进入室内后,又常常要撬箱破锁,四处搜寻财物,因此,除扒窃、拎包外,绝大部分盗窃案件,都会在墙壁、门窗、箱柜上面,发现罪犯进行撬破的痕迹。
罪犯进行撬破,常常借助于开锁技术工具。这种工具,有的是锁匠专用工具,有的是罪犯家中常用之物,有的是罪犯经常使用的劳动工具。罪犯使用这些工具破坏障碍物时,必然会留下相应的破痕迹,有时还会将犯罪工具或某种随身物品遗留在现场上。而在这些工具或随身物又可能留下自己的手印。所有这些,对于分析判断案情,发现与确定嫌疑对象,揭露与证实犯罪,都具十分重要意义。
(三)盗窃手法常常带有习惯性。
盗窃犯当中的惯窃分子,由于长期以犯罪为生,形成了一套比较定型的犯罪手法。有的习惯于夜窃;有的习惯于扒窃。夜盗当中,有的习惯挖洞;有的习惯踹门;有的习惯于攀屋揭瓦等等。在扒窃中,有的习惯于掏包;有的习惯于割包等等。如果同一罪犯连续偷盗,这种定型的习惯手法便会在一连串的案件上反映出来。
研究盗窃习惯手法对侦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它有助于判断犯罪人是偶犯还是惯犯,以及习惯采用何种手段作案,从而有助于缩小侦查工作的范围。当同一地区先后发生若干起盗窃案件,如果手法基本相同,结合案件其他有关情况。常常可以判断这些案件是同一罪犯所为,因而可以并案侦查。
(四)有赃物可查。
赃物可为查缉罪犯提供线索,一旦发现以后,又可成为认定罪犯的有力证据。罪犯盗窃的目的,是为了取得某种财物。所以,有赃物可查,是盗窃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。罪犯攫取财物后,有的自用,有的出售。在使用和出售过程中,可能或多或少地在群众中暴露过一些迹象。有的罪犯甚至在作案之前就表现出对某种财物的需求。所有这些情况,都有助于侦查人员及时发现犯罪者的线索,便于通过调查摸底挖制销赃、搜查等措施去发现赃物,并通过事主对赃物的辨认,揭露与证实犯罪,即使查获的赃物已经出售或已转移到第三者的手中,也可以通过持有赃物的第三者把罪犯揭露出来